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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8]124号颁布时间:1999-05-05

       津国税外[1998]124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 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 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 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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