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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7]44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二[1997]44号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7]4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五条关于中油公司固定资产 重估增值部分,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采 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 4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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