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7]44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二[1997]44号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7]4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五条关于中油公司固定资产
重估增值部分,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采
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
4号(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