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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7]7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二[1997]72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 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 准备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8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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