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34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征[1997]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为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现将《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细则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用票单位在发
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属于合法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旧的发票专用章(无税务登记号)可使用到1997年10月31日,
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