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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收[1997]16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税收[1997]1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3号(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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