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1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征[1997]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1997]
38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维护新税制正常运
行,保证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检查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由一名主管局长牵头成立检查清理推动组,制定
检查清理计划,合理调配人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我市检查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5月1日开始至6月1
5日为检查摸底阶段,通过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摸清底数。第二阶段,从6月
15日至6月底为处理阶段,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研究处理意见。
三、检查清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范围进行,原则上要对1996年
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工业企业)、180万元(商业企业)以下的一般
纳税人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注意突出重点,组织专门力量对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中列举的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
业以及在1996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进行
重点检查。
四、有关政策具体掌握问题
1.属于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的企业,原则上应取消其
一般纳税人资格,确有实际情况,需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程序逐级报批。
2.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盗、丢失后,经查实被用于倒卖或虚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情
况,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
3.固定经营场所,本次检查清理按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或租赁合同、
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掌握。
4.多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多次”按三次或三次以上
掌握。
五、严格手续、规范程序。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由检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税务所或稽查所审核,区(县)局统一组织审批,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
税人执行。对确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税,并收缴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六、各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检查清理推动组名单和检查清理计
划安排;全部检查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7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检查清理工作
总结和检查清理情况统计表;市局将在7月中旬以前组织有关处室对各单位检查
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七、这次检查清理工作,涉及面较大,各单位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
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密切注意各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向市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