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7]6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一[199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 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确认审批   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确认审批标准、权限及程序等有关事宜,仍按照市民政 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 (津民福字[1995]145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将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五点要求提供的资料,修改为“指定的区县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体检 表”。   二、加强对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严格执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须报省一级民政、税 务部门确认的规定,结合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对福利企业在本市 范围内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先征后返增值税问题,采取以 下监控措施:   (一)1997年1月1日以前,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凡安置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在50%以上的。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 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福利企业生产型 分支机构审查备案通知书”,方可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照规定办理先征后返增 值税。   (二)1997年1月1日以后,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总机构 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要征得生产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同意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在50%以上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严格 审查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照规定办理先征后返增值 税。   (三)福利企业总机构与生产型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审批时,应提供以下资 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2、主办单位对福利企 业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的批复;3、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所设立的生产型分 支机构是否属于挂靠、转办等审查签报;4、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5、 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6、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7、残疾 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8、指定的区县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体检表; 9、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生产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定表。   三、做好福利生产企业的清理工作   (一)福利生产企业自97年1月1日起,凡扩建、增项、迁移、合并、分 立的,一律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 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办理先征后返增值税。   (二)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如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市国 家税务局备案。   (三)除了做好新办福利企业确认前的审查和日常清理工作外,税务部门要 对关、停或自行终止的福利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政策审查,如发现挂靠、转办、 个人承包及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几个挂名残疾人,打着集体福利企业招牌、享 受优惠待遇,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落入个人腰包的假福利企业,则对历年 减免的税款进行追缴,凡假福利企业无力补缴的,自主办单位负责补缴。   (四)1997年申请确认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的三个月内报送到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福利企业确认手续,逾期报送不再办 理。   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 4]155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规 定办理增值税的先征后返。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