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计[1996]5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计[1996]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津国税计[1996]53号)
印发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现通知如下:
一、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
代征单位可填开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用税收缴款
书进行汇总入库。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规定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二)《增
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款;(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第11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
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04条。
三、代征手续费的提取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收的税款按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
各单位接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其中,属于中央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部分的代扣代收税款提取手续费,由各单位提出退出数额。填
写退税申请表,并附有关单位“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申报表”(代领据),
经市局核定并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后,再由市局批复
各单位退税;属于地方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各单位商同级财政局同意
后,办理退税。
(二)对于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提取和
支付接以下规定办理:
1.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必须按照金库条例规定的“预算收入的退付”
制度办理手续。
2. 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的方法,采取“先全额提取,后按比例支付”或“先
按比例支付,后按差额退齐”的方法。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应当根据
其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来确定,不能平均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