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53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计[1996]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
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
财税字第1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征手续费的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
的开展,现将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单位的建立
代征单位必须是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或根据规定委托办理代征工作,并具有税
务部门发放的“代征代扣委托证书”方可作为代征单位。
二、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
凡是代征税款填用的完税证和汇总税款的缴款书,一律加盖“委托代扣代收
税款专用章”,作为代征税款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委托代扣代收税
款专用章”的规格、刻制及管理,仍按原市税务局税计[1994]36号文件
规定办理。
三、代征税款的入库手续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由代征单位填开完税证,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收取税款,
按规定的“限期限额”汇总填开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代征税款入库后,按规
定办理税收票证和代征税款的结报手续。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81)财税字85号、(85)财税字第091号、国家税务
局国税函发[1990]111号、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税发[1993]
096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77号文件精神,我市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提支手续费比例为2%,实提实支。
(二)外轮代理分公司的手续费,接以下比例支付:
1.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收税款的1%计算支付;
2.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支付。
(三)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为
5%以内(不包括(一)至(二)款规定的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其代扣代缴手续费比例为2%。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
务局、天津市财政局津国税计[1994]2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代征手续费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11号)规定,代征、代扣手续费用于支付代征代
扣报酬及代征业务的必要开支,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六、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和支付手续,
及时记帐,按期编报有关报表。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