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53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计[1996]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 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 财税字第1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征手续费的管理,促进组织收入工作 的开展,现将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单位的建立   代征单位必须是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或根据规定委托办理代征工作,并具有税 务部门发放的“代征代扣委托证书”方可作为代征单位。   二、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  凡是代征税款填用的完税证和汇总税款的缴款书,一律加盖“委托代扣代收 税款专用章”,作为代征税款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委托代扣代收税 款专用章”的规格、刻制及管理,仍按原市税务局税计[1994]36号文件 规定办理。   三、代征税款的入库手续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由代征单位填开完税证,向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收取税款, 按规定的“限期限额”汇总填开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代征税款入库后,按规 定办理税收票证和代征税款的结报手续。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81)财税字85号、(85)财税字第091号、国家税务 局国税函发[1990]111号、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税发[1993] 096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77号文件精神,我市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提支手续费比例为2%,实提实支。   (二)外轮代理分公司的手续费,接以下比例支付:   1.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收税款的1%计算支付;   2.每月代收代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支付。   (三)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为 5%以内(不包括(一)至(二)款规定的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其代扣代缴手续费比例为2%。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 务局、天津市财政局津国税计[1994]2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代征手续费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11号)规定,代征、代扣手续费用于支付代征代 扣报酬及代征业务的必要开支,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六、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和支付手续, 及时记帐,按期编报有关报表。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