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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6]1号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财税政[199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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