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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近”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10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退[1998]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 顶近”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取消“天津双街钢管厂”购 买“以产顶近”国产钢材资格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取消天津双街钢管厂直接从 辽宁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以产顶近”国产钢材资格。此后,该厂也须按 本通知规定从保税区内指定公司购进并加工出口产品。   二、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购入的“以产顶近”钢材加工产品再 出口的,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 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及我市 《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1 998]6号)规定办理。外贸企业承做上述业务,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第九条所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 区购入“以产顶近”钢材没有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加工产品未 出口的,应全额补征增殖税。补征税款时,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已按本通知第七 条规定补征内销“以产顶近”钢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殖税,且能提供有效海 关完税凭证的,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殖税,允许在全额补征增殖税时予以抵扣。   四、财税字[1998]53号文件第九条所述“完税证明”,由是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近”   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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