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近”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10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退[1998]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
顶近”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取消“天津双街钢管厂”购
买“以产顶近”国产钢材资格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取消天津双街钢管厂直接从
辽宁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以产顶近”国产钢材资格。此后,该厂也须按
本通知规定从保税区内指定公司购进并加工出口产品。
二、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内购入的“以产顶近”钢材加工产品再
出口的,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
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及我市
《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1
998]6号)规定办理。外贸企业承做上述业务,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第九条所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
区购入“以产顶近”钢材没有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加工产品未
出口的,应全额补征增殖税。补征税款时,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已按本通知第七
条规定补征内销“以产顶近”钢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殖税,且能提供有效海
关完税凭证的,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殖税,允许在全额补征增殖税时予以抵扣。
四、财税字[1998]53号文件第九条所述“完税证明”,由是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近”
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