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8]5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企一[1998]52号
财税系统各单位、各企业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及股权重组(以下简
称改制)后的各项资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改制而对有关
资产进行评估的价值记价,并在剩余折旧期限内按该资产净值计提折旧。
二、1997年底以前改制的企业,凡按改制时评估价值调整了有关资产面
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1997年底以前多计折旧不再调整,自1998年1
月1日起,在缴纳所得税时,按上述办法处理。
三、对被兼并企业在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仍按照津政发[1998]33
号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即被兼并企业原累计亏损,允许兼并企业自兼并当年起
5年内在所得税前弥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略)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