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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流[1998]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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