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8]33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二[1998]33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稽征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
税务处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
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