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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8]33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二[1998]33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稽征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 税务处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   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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