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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2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税政[1997]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 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纳入财税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市局财 税政[1997]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两个 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转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应持有市局开具的证明,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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