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2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财税政[1997]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
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纳入财税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市局财
税政[1997]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两个
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转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应持有市局开具的证明,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