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一[1998]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地税一[199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向税务
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极其他资料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纳税人年度亏损的确定及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亏损额核定(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必须在第一各亏损年度核定)及用赢
利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赢利年度(或季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携带
下列材料到主管地方分局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1、亏损年度财务决算表;
2、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赢利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
4、赢利年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纳税人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的申请及说明;
6、集体、私营企业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三、关于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内,可用当年所得予以
弥补,并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正式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
得税。
四、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及补税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
行为而处以罚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6]653号)的规定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