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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一[1998]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 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 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目前一到期的商业环节临时一般纳税人,也必须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执行。   二、对原认定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 ,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的文件精神继续进行认真地清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工作,对隐匿、瞒报销 受收入,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堵塞税款流失 的漏洞。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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