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津国税一[1998]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
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
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目前一到期的商业环节临时一般纳税人,也必须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执行。
二、对原认定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 ,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的文件精神继续进行认真地清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工作,对隐匿、瞒报销
受收入,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堵塞税款流失
的漏洞。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