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2-12
1999年2月12日 津国税外[1999]19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15日 国税发[1999]12
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