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11-13
1998年11月13日 津国税流[1998]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
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
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1998年2月9日 财工字[1998]24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