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3-05

     1999年3月5日 津国税流[199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 98]22号)相应停止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2 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