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4-14
1999年4月14日 津国税所[1999]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上报市局审批。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在总收入2%以内实行定额提取,总额控制。
三、从一九九九年度起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1999年3月16日 国税函[1999]1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