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津国税流[1999]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区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9年3
月10日 财税字[1999]2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