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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津国税流[1999]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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