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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津国税征[1999]7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1999年6月1日以后, 持旧版销售发票的车主仍未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可在1999年12月31 日前,持旧版销售发票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销售单位 凭旧版销售发票开立红字销售发票,冲减已缴税款,并将退回旧版销售发票粘贴 到红字发票存根联后,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 换票手续的不予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方可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开 具旧版销售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可将发票联收回后粘贴到发票存根后,逐份加盖 “作废”戳记,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单位开具旧版销售发票, 已申报纳税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12日 公交管[1999]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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