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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23号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津国税流[1999]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19 99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9]1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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