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45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津国税流[1998]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 1月20日 财税字[1998]163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