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8]126号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津国税外[1998]126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 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 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57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