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制度》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69号颁布时间:1998-12-28
1998年12月28日 津国税所[1998]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制度》印发你们,请自一九九
九年一月一日起遵照执行。
附: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关资料制度
为加强税收征管,及时、准确地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建立《欠税企业定期上报有
关资料制度》,要求欠税企业和延期纳税企业定期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一、欠税企业要将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帐户的开设银行、帐号
及银行地址和各帐户的主要用途、使用情况逐一列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开设新
的帐户要在帐户开设后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监控和扣缴。
二、每月终了10日内随同纳税申报报送的税收资料包括全部销售额和价外
费用,实收的销货款及各种渠道收到的各种款项,资金支出和缴纳税款情况。
对欠税企业和延期纳税企业不能提供和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以上资料的,征
收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即“经县
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附:《企业资金及纳税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