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5-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我市安装使用下列四类税控器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器;
(三)税控盘;
(四)金税盘。
二、纳税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抄报上月(税款所属)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汇总和明细数据(以下称抄报开票数据)。未按规定抄报开票数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三、使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的,系统将自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辅助填报工具”(以下简称辅助工具)协助纳税人顺利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辅助工具第3、5、7、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上述数据包括纳税人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数据,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
四、纳税人应按照先抄报开票数据,后填报《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征期内再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顺序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以及纳税人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应小于等于下列数据之和(数字换算尾差不视为异常):
(一)辅助工具第3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1+3%)。
(二)辅助工具第5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1+3%)。
(三)辅助工具第7、9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以上逻辑关系统称票表比对。
六、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按照现行操作程序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不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给予信息提示,此时纳税人可通过校验,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直至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后,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校验机制同上。
七、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可通过自查排除下列一般性原因:
(一)未准确填报数据;
(二)未按月抄报开票数据;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不同期;
(四)未申报销售收入。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