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34号颁布时间:2009-07-0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补充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改革专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操作要求》(见附件)一并下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改革专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操作要求

                                  2009年7月6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