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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154号颁布时间:2008-05-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9
饮食业
9
娱乐业
19
其他行业
10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北京市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一律废止(废止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目录.doc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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