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154号颁布时间:2008-05-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6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9 |
饮食业 |
9 |
娱乐业 |
19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