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函[2008]123号颁布时间:2008-09-16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全国统一保险费发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
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所申请的发票名称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开具,自2008年11月1日起投入使用。
二、《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式样、内容按照国税函〔2008〕6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印密码。
三、《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纳入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范围,由北京分公司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到你局办理企业自印发票相关手续。
四、北京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rar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和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附件: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