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注税发[2008]12号颁布时间:2008-01-16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凡承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文件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业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予以退回重作。拒绝重作的,税务机关有权拒收。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以及鉴证报告文本样式从市国税局网、市地税局网网页下载。报告统一用Α4纸。
四、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必须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否定意见的情况和原因,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五、向税务机关报送鉴证业务书的同时,附报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