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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8]266号颁布时间:2008-03-2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的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预征税额与按新《办法》规定征收的实际税额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多退少补。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发放征(占)地批准文件时,应同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会晤机关。并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部门应做好预征税额多退少补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有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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