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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359号颁布时间:2007-12-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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