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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22号颁布时间:2008-01-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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