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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8]44号颁布时间:2008-02-2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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