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8]37号颁布时间:2008-0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
    为了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另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
    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
    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至3行,11至15行。
    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至15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ОО八年一月九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