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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64号颁布时间:2008-03-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此次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市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进行了调整,原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后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
    2.申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税控收款机类型、购机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税目等有关内容,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单张开票限额由400万元调整为4200万元。
    四、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后,方可办理申请领购发票事宜。
    五、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2.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doc 
      3.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doc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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