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2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