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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颁布时间:2007-08-1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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