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颁布时间:2007-08-1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船 舶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
每吨 |
3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每吨 |
4元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 |
5元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每吨 |
6元 |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