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68号颁布时间:2007-07-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的职能与操作,现将《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序 言
  北京地税自2002年8月份实施发票改革,采取了简并发票种类、全面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行使用税控装置及实行有奖发票等一系列措施,并相继完成了发票印制、销售系统3.0版本的转化,建立税控加密安全操作系统及兑奖查询系统,初步形成了发票税控网。随着“四网一库”加安全信息化建设和发票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作为四网之一的“发票税控网”的功能和作用也随之不断完善,先后增设了代开发票管理和自印发票管理两个子系统,实现了闭环式发票管理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市局“科学发展年”的要求,本着优化系统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的原则,对现行的发票税控网各个子系统及功能模块进行了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发票税控网涵盖了包括布奖印制管理子系统、税控管理子系统、发票核定子系统、发票核验子系统、发票销售子系统、自印发票管理子系统、代开发票子系统、兑奖管理子系统、综合查询报表和系统维护管理十个子系统。同时,实现了发票税控网与核心征管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对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完税信息的核验比对机制;更好地满足区县局对组合多条件进行系统查询的工作需要。
  为配合发票税控网的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的职能与操作,特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共十个章节,三十五个文书表单,对市局、区县局、基层税务所三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发票计划、印制、库存、核定、销售、税控装置开户、核验比对、发票兑奖及发票缴销等管理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实施发票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同时为各级税务人员正确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政策业务指导。
  第一章 发票布奖印制
  第一条 发票布奖管理
  发票布奖是根据布奖金额和有奖发票印量制定和调整布奖方案,以及测算布奖率,并按布奖方案对有奖发票进行数据加密,随机进行奖金分布。
  (一)读入发票计划
  根据布奖金额制定布奖方案,测算布奖率,确定后进入发票布奖程序。
  (二)对有奖发票布奖
  1.设定布奖方案
  根据市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布奖原则,制定有奖发票布奖方案。
  2.进行布奖
  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采取随机分布的方法,按审批的发票计划和布奖方案,合理地把奖金分配到与随机数相应的每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号码上,完成布奖。
  3.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完成布奖后,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提供发票真伪和中奖信息查询。
  (三)发票数据加密管理
  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四)分配印刷任务
  发票布奖和数据加密完成后,进入系统中分配印刷任务程序。
  (五)生成数据源文件
  根据布奖加密数据和印刷任务分配情况,生成可印刷的数据源文件,并以密文形式存入数据库。
  (六)相关查询
  市局印制管理人员可以查询奖金的分布等情况。
  第二条 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印制管理是指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具有数码防伪信息和有奖信息的普通发票进行的数据管理和印制管理。主要包括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发票印制、成品验收入库等。
  (一)印制计划安排
  1.发票销售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市局每周根据系统生成的《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和《上季度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2)进行比对,测算并制定发票印制计划。
  2.预警系统。当《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显示各票种的库存数小于《上年度发票销售月平均情况表》(附表3)数量时,预警系统提示安排印制。
  3.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制定发票印制计划时,根据布奖金额和有奖发票张数等参考指数制定布奖方案,并测算布奖率,报送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在系统中填写《印制分配表》(附表4),进行印制任务分配。包括印制发票种类、数量等。
  (二)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
  1.发票印制系统采用特殊加密算法进行数据加密处理,根据《印制分配表》的内容生成加密印刷数据,形成数据源文件。对有奖发票按布奖方案随机进行奖金分布。
  2.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源文件保存到市局的FTP服务器中(或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文件写入传递介质光盘或优盘中)。同时,相关信息写入发票各项系统的承印企业管理模块中(但为不可读信息)。
  3.对发票印制系统中产生加密和布奖的发票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备份,便于查询和统计。同时按照承印单位、票种、时间自动生成《印制分配统计汇总表》(附表5)和《****年度印制布奖统计汇总表》(附表6)。
  4.发票印制数据应及时转入tax861网的“发票查询系统”中,作为发票查询的数据源。
  (三)发票印制
  1.印刷数据生成后系统予以提示,作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附表7)的依据,印制单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进行自动编号。
  2.市局向承印企业下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并通知承印企业根据印制通知单进行数据拷盘等印前工作。
  3.承印企业通过保密印刷平台对数据解密,形成保密印刷数据,进行发票印制。
  4.发票印制异常处理。出现少印、多印、错印等情况时,要及时对废票进行销毁,同时做好发票补号、补印工作。
  (四)印制完工验收入库
  布奖印制管理子系统设置票样检查和印制完工验收检查两个模块,建立印制检查情况记录档案。票样检查合格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印制;印制完工后,填写《普通发票完工验收报告》(附表8)需经市局验收确认合格后,自动计入《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律重印,印制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入市局库存,进行送票工作。
  第三条 自印发票印制管理
  自印发票的印制管理是指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自印发票进行数码防伪信息的印制管理。主要包括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发票印制、完工验收送票。
  (一)印制计划安排
  1.市局根据主管局或分局审批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9),进行印制前审核工作。
  2.自印发票为首次印制或变更发票种类及式样的,应提交市局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安排印制。未批准的应在《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进行文字批注,及时返回报送单位。
  3.自印发票为续印式样的,应按规定程序安排印制。
  4.根据《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的内容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附表10),涉及有奖的自印发票根据布奖金额制定布奖方案,测算布奖率,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安排印制。
  (二)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
  1.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种类及式样,经市局审查确定以后,通知主管分局批注的承印企业进行自印发票票样的制作,票样审查合格后,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印制单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自动进行编号。
  2.按照印制通知单的要求,生成印制加密数据,同时将此批印刷数据转入发票查询系统,提供发票信息查询。
  3.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参照普通发票印制规程操作。
  (三)发票印制
  参照普通发票印制规程实施。
  (四)完工验收送票
  1.承印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票样进行印制,印制完工后,由承印企业将发票送至使用单位并进行工本费结算。
  2.市局对每批次印制的自印发票资料及时归档,并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及票样返回主管分局。
  第四条 承印企业管理监控
  承印企业管理监控是指发票承印企业通过监控设备正确地反映发票的印制过程,提供准确信息。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印刷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有效跟踪。
  (一)承印企业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及数据文件印制发票(数据文件不能反复使用)。对于在印制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所造成废品、次品或者错号的,需要对此部分发票进行补号、补印,发票承印企业需向市局提出发票补号号段的申请,由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安排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数据生成,并通知企业进行补号、补印。
  (二)为实现对发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市局实施发票物流管理。发票物流管理即市局要求发票承印企业在所承印的发票包装(每卷、每包、每本及包装箱)上设置条形码信息,通过条形码视读设备读取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验收、入库、出库、调拨、发票销售和库存盘点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数据采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发票库存管理等各环节数据输入的准确性。
  (三)发票承印企业按照市局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附表11)所载明的详细内容,及时将发票送达到指定地点,经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核实确认后办理入库。入库完成后,系统将发票入库时间自动反馈到市局。
  通过以上操作,实现市、区两级发票管理部门共同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服务监督。
  第二章 税控管理
  第五条 税控开户
  税控开户是指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或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购置税控装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选购税控装置后,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写入税控安全设备并实现与税控机具绑定,并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的全过程。
  (一)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以下简称《选型申请表》附表12)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 其中对于已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使用的税控机具,但无税控安全设备的纳税人,申请安装税控安全设备的,需持原税控安全设备的注销手续,即《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附表13),填写《选型申请表》;
  2.税控代理服务商将《选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税控初始化;
  3.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初始化证明材料,对于申报的材料内容不真实、不齐全、有涂改痕迹等填报不规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同时如实填报《异常情况备案登记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自备材料)登记备案,并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初始化完成后,将初始化后的税控安全设备与初始化回单一并交税控代理服务商,初始化信息自动进入税控子系统,同时在销售子系统中提示可售税控机打发票。
  4.税控代理服务商将初始化回单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5.安装完毕后,纳税人持税控初始化回单到税务机关领购税控机打发票。
  (二)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增加同类型税控装置数量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持《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对于增加不同类型税控装置的,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六条 税控信息变更
  税控信息变更是指当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更改登记资料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安全设备信息的变更的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变更但不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附表14),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2.纳税人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和税控安全设备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第五条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同时要求纳税人和税控代理服务商办理停机操作。
  2.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批准后持《选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税控安全设备和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原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税控注销
  税控注销是指纳税人由于注销税务登记或缩减营业规模、营业项目或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需要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在对纳税人进行结税结票后,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对税控安全设备进行收缴的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二)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下,纳税人申请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对于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全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停止销售税控机打发票。
  纳税人申请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后,对纳税人原税控装置进行注销处理后,按照第五条为纳税人办理购机手续。
  (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收缴时应填制《税控安全设备收缴(退还)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退还)登记表》附表15);经税务机关处理后,需将税控安全设备退还纳税人的,应重新填写《收缴(退还)登记表》并签注意见;不予退还的,税务机关须将《收缴(退还)登记表》和税控安全设备一并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四)纳税人转让税控机具的,转让前需按照第七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注销手续。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税控安全设备登记备案,定期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控与IC卡挂失补办
  (一)税控挂失是指对于丢失税控装置(IC卡除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并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或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1.纳税人发生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的,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报《税控装置丢失报备表》(以下简称《丢失报备表》附表16),凡税控装置尚未填开发票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税控安全设备购置手续。
  对于因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或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足额缴纳税款后,应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重新购置密码器手续。
  2.纳税人丢失税控安全设备的同时丢失税控机具的,需按第八条第一款办理,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在税控装置类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办理。
  (二)IC卡补发管理是指对于丢失税控报数IC 卡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纳税人丢失报数IC卡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到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进行补办,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税控报损
  税控报损是指对于税控装置出现损坏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损业务的管理。
  纳税人税控机具或税控安全设备或两者同时损毁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持税控代理服务商出具的《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故障备案表》附表17)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根据《故障备案表》进行查验,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核查该纳税人发票使用或完税情况后,在《故障备案表》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明”处加盖公章;
  (四)税控代理服务商凭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故障备案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五)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经检测,凡属于税控机具质量问题的,交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税控安全设备问题的,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补办;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纳税人税控IC卡损坏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第八条第二款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税控异常处理
  税控异常处理是指当纳税人正常报数不成功或税务机关授权不成功时,采用异常处理的方式进行,即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异常报数及授权。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报数或非正常授权的税控安全设备时,应凭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18),按照表中所列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检测,确认异常情况的原因后,按照第九条有关内容办理。
  第三章 发票核定
  第十一条 发票核定是发票发售的首要环节,也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纳税人在初次领购发票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提出领购发票资格的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资质条件后,核准纳税人发票种类和数量。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领购发票数量的初始核定。纳税人再次购票时,如果发票核定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可在报数后领购发票;如果发票核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先变更核定,然后领购发票。发票核定工作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发票核定、核定变更、核定历史信息查询等主要环节。
  (一)对于提出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各环节工作。
  (三)发票核定
  1.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2.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由其自行申报月实现经营收入的金额和收入笔数,按照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定额发票的面值金额,并按照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对于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的金额和自行申报的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3.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发票核定人员录入到系统中,包括核定票种、月核定数量、购票浮动值(指在月发票核定数量的基础上,通过选择一定的购票浮动值得出纳 税人的最高购票限量,即:-50%、按一个月、按二个月、按三个月)及税控装置等其他信息。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在发票核定系统中,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50%”,即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月核定数量的50%。
  其中,发票月核定数量为一本、一包或一卷的,售票时系统按一本、一包或一卷售卖,不再减半;发票月核定数量为奇数的,选择购票浮动值-50%后的最高购票限量四舍五入,但当月可购发票数量不超过发票月核定数量。(例如,某纳税户的发票月核定数量为5本,则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3本,当月第二次可购发票数量即为2本)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票核定系统中的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一个月”,即当月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的月核定数量。
  其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将纳税人的购票浮动值从“-50%”调整为“按一个月”;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不满一年,但属于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购票浮动值调整为“按一个月”。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二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两个月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对于已取得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誉A级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三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一个季度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在调整购票浮动值时,纳税人要填报《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申请表》(附表19),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填报内容,并由相关科所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在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增加发票使用数量时,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4.纳税人状态显示正常时,系统方能支持发票核定。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发票核定及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数量和申请日期等信息录入系统。
  (四)发票核定信息变更
  1.对于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装置机型的,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2.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数量明显低于发票核定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具体情况后,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核定人员应对月核定数量进行核减。
  3.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核定变更的同时,在发票核定模块中的核定状态栏目中,选择“变更核定”进行核定信息变更操作。
  第十二条 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信息变更或调整时,应查询纳税人发票核定的历史信息。
  第四章 发票核验
  第十三条 发票核验工作的总体要求
  为了准确掌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堵塞发票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提高发票销售工作质量和效率,系统增设了发票核验比对功能。在纳税人报数的基础上,系统将自动对当期纳税人申报的上期发票期初存量、领购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税控IC卡报数数据、营业税计税金额数据进行比对,并对纳税人错、退、废票的有效性进行核验和判断。对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预警提示,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发票核验规则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可在发票核验子系统中设置核验规则模块,按照行业或纳税信誉等级对发票核验的规则进行初始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特点,自行调整核验项目预警提示的比值。(系统中默认的预警提示比值为基本参考值。)
  (一)核验项目
  发票核验项目包括:当期纳税人发票开具的核验、退票的核验、错票的核验、废票的核验以及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
  1.发票开具的核验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即纳税人输入的发票号码不是18位;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平均值的核验;三是纳税人实际使用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数量比的核验;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2.退票的核验主要包括: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3.错票的核验是指错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4.废票的核验是指废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数据比对。
  (二)发票核验标准
  1.发票开具的核验
  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发票号码不正确时,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发票开具平均值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正常开具发票的总金额与 总条数比值小于100元的(含100元,以下数值均含本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使用发票数量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已使用的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总数量的比值小于5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校验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对应关系异常的发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1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2.发票退票的核验
  一是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总金额与开具发票总金额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显示任何一条退票信息无对应的开具发票信息的,系统都将自动预警提示。
  3.发票错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错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4.发票废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废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报数营业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差额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6.纳税人逾期未报数的,在发票核验环节也将提示预警,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发票核验项目表》见附表20。
  (三)纳税人分组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指定人员负责纳税人的分组设置,即将纳税人分配给税务机关相关人员,便于其了解发票核验比对结果的展示,以及对该组纳税人的核验结果进行操作处理。
  (四)发票核验标准的设置
  系统中默认的发票核验预警提示的比值是市局提供的基本参考值,各区县局、分局可以自行调整核验的标准值。
  第十五条 核验受理(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报数模块主要包括三种报数情形,即:定额发票报数、税控IC卡报数和网络税控报数。
  (一)发票使用信息报数期限
  按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按月进行发票使用信息的报数。除初次购票外,要先报数、后购票。
  (二)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1.定额发票报数
  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须填写《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附表21),向税务机关报送上期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操作人员须登录非税控发票申报模块将纳税人报数信息录入系统
  2.税控IC卡报数
  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除初次购票),应先将税控IC卡中记录的发票开具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控IC卡读卡后,通过“授权”模块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
  3.网络税控报数
  对于采取网络税控加密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控发票数据申报期限内,通过访问“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将网络税控加密机采集的税控发票数据上报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成功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后,通过“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保证纳税人继续正常使用网络税控机具开具发票。
  4.对于当期未开具发票进行零报数的纳税人,继续授权30天。
  第十六条 核验审查(发票数据比对)
  每月15日以后为发票数据比对期间。对于经数据比对存在可能异常情况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由于纳税人报数时间的不统一,所以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比对结果为最近一次的报数数据,即可为上月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也可能为上月前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系统会按月保留发票数据比对的结果。各局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开展发票核验工作。
  第十七条 核验处理
  通过发票核验系统提示有异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一)错退废发票的验证处理
  对于在错票、退票、废票的核验中超出预警警戒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持错退废发票的原件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处理。验证通过后,将错退废发票的信息输入或扫描录入系统进行消号处理,同时,在错退废发票实物上加盖作废戳记。
  对于由于纳税人误操作,致使其税控IC卡报数后我局系统中的发票信息状态(错、退、废票)与实际发票开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其发票实物并确认后,要对发票状态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二)纳税人核验项目设置
  1.发票核验系统的初始设置包括领购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并且均按月参与所有项目的核验。
  2.为了使发票核验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纳税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特点,税务机关可对其核验项目内容进行选择设置。
  对于在发票核验处理环节,有异常提示预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如代理行业)、减免税情况或纳税人信用状态(A级企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该纳税人是否接受核验或延长数据比对期等。对于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数据比对的纳税人,其发票的开具核验、发票的错退废核验仍按月进行。
  (三)税控防伪码验证
  在日常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控防伪码验证模块,输入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验证单张发票税控防伪码是否正确。
  (四)发票核验、数据比对工作职责
  1.对于发票核验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纳税人,不作停票处理。核验人员核实预警情况后确认须停票的,选择“核定处理”模块售票状态中的“建议停票”,系统将信息自动转给税务所管理人员核准,审批同意后,系统正式停票。该纳税人恢复售票的操作按照本章第二十条恢复售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发票核验功能设置发票核验岗位,同时要与税收管理员岗位有机结合。核验比对的信息通过系统分配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对比对结果进行日常处理和分析,对所管辖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异常发票处理
  (一)发票挂失、损毁处理
  发票挂失、损毁处理是指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的,需要到税务机关按规定接受处理。其中包括已开具的错、退、废发票和未填开空白发票的挂失、毁损。
  1.申请报告
  纳税人发生发票挂失、损毁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22),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挂失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
  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附表23),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所受理审核后,由受理人员、税务所所长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和《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所章后,对丢失、损(撕)毁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丢失、损毁模块。
  (二)异常发票的查询
  异常发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挂失损毁发票的数据。
  税务机关可在此模块中输入时间段、纳税人信息、发票种类、异常类型等条件,查询异常发票处理的记录信息。

附件: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附表(1-35)(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