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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阿霉素等39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6]958号颁布时间:2006-06-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67种抗肿瘤药品未列剂型规格品种,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差比价规则,公布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不区分材质最高加4元执行。
  二、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价格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三、凡纳入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整范围的67种抗肿瘤药品,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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