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5]2093号颁布时间:2005-12-14

朝阳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5]3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 财税[2005]141号

北京市财改局、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关于请求减免收购北京真的大厦契税的函》(黔府办函[2005]50号),要求对该省驻北京分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汉房产应缴契税予以兔征。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分公的,享受兔征契税政策。因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厦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余用房照章征收契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