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6]716号颁布时间:2006-05-17
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进行了审议,经公示后,结果公布如下:
一、北京路新恒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被认定为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二、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这些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
三、另有1家企业未获通过。
四、已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六、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为了配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并根据京国税发[2006]28号文件精神,从本批开始,将公布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单,只有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提供的尾矿(石、砂)才能纳入利废范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凡与公布名单不符的企业将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八、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