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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邮电通信业实施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198号颁布时间:2005-04-29

     2005年4月29日 京地税票[2005]19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减少企业自印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和税控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5 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实施税控管理。现就发票 和税控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实施税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我局自2002年8月起实施发票改革推行使用税控装置以来,发票的管理得到 了有效加强,发票的开具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违 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改革获得了成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阶段,邮电、通信 等行业使用的是企业自印发票,尚未纳入税控管理范围,虽然自身管理和财务制度较 为健全,但发票领购、开具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个别企业的发票流入社会,被 不法分子进行倒卖;有的经营活动与发票使用严重脱节,造成税款流失,这些均对税 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税控管理的公平性没有得到充分 体现,税控信息的采集、汇总、评估对使用自印发票的纳税人也是一片空白。深化发 票改革,进一步扩大税控装置的使用范围,是今后两至三年的主要工作。此次在邮电、 通信业实施税控管理的目的,一是大力压缩企业自印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二是规 范发票的开具行为;三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控管理目标。同时,实施税控管理,并 辅之以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可以将发票的领购、分配、开具、信息采集、汇 总、上报等一系列内容全部通过信息化进行处理,实现电子化管理要求,大大提升管 理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税控管理的具体模式    根据邮电、通信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现定为三种税控管理模式:第一种为一 机一卡一密式单机版税控模式(现行的税控发票机或税控外挂器);第二种为建立税 控信息操作平台,连接应用企业计费系统的无卡式网络税控模式;第三种为建立税控 信息操作平台,无需连接应用企业计费系统的无卡式网络税控模式。    三、网络税控的基本定义    网络税控是基于现行税控标准,一机一密无卡式税控模式,通过网络方式实现发 票数据在纳税单位内部生成、采集、汇总,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报送数据,并 在报数通过后由税务机关重新给予新的发票开具授权。    四、网络税控的应用特点和对象    网络税控是在现行税控标准一机一卡一密式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化操作和网络管 理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发研制的无卡式网络税控系统,该系 统经过技术开发、专家论证、模拟测试和联网试运行等环节,具备了实际应用的条件。 网络税控最大的优越性是无需持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和继续开具发票的授权,它是 通过网络的方式将发票的开具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税务机关,并直接获得继续使用 发票的授权,大大方便了系统化操作、分散式管理的纳税单位,减少人为操作和日常 管理成本,同时通过网络税控的信息采集、汇总等统计功能,能够为纳税单位的票据 管理、票据分析提供信息化管理的手段。    网络税控适用于具备系统化操作功能和网络化管理,同时在经营活动中营业网点 设置较为分散,且需要集中式管理的纳税单位。    五、税控管理选择方案    此次对从事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施税控管理,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和减轻 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税控管理模式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本通知中所确定 的税控管理的三种实施模式自行选择。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网点设置较为单一,不具 备系统化操作的纳税人,可以采用一机一卡一密式单机版的税控装置(第一种模式), 持卡报数、领购发票;对于规模较大且具备系统化操作的纳税单位,可以采取第二或 第三种税控管理模式,实施网络税控。纳税人还可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自 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模式交互,以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网络税控的开发、选购应 与发票领购、税款入库有效衔接,确保信息归口管理,实现数据交叉比对。    网络税控的设计方案、功能介绍、业务流程由网络税控开发单位提供(开发单位 联系方式附后)。    六、网络税控的安装、售后服务的授权    网络税控与现行的单机版税控的功能和运行模式有所不同,为保证网络税控的软 件开发、设备安装、日常维护等顺利进行,确保应用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市局决 定授权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浪潮商用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中鼎恒信数码 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税控初始化操作和税控系统安装、运行的验收部门,网络税控的 软件开发、报数系统连接、税控装置安全和售后服务商以及运行维护的单位。    七、发票管理    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式发票、卷式发票),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 程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领购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现邮电、通信业纳税人使用的企业自印发票,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批复 印制,所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以延用至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 日起邮电、通信业纳税人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发售的新版税控专用 发票。    自2005年7月1日起现行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 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卷式发票) 更名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 机打折式发票、卷式发票),规格不变。现已使用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 票、卷式发票)的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应于2005年7月1日起更换使用新版《北 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同时税控开票软件的格式由税控代理服务 免费调整,整包或整卷未开封使用的发票,可以原价收回,已开封未使用完的发票办 理缴销手续。凡涉及更换领购《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事宜;对于新办企业,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 定程序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查。    新版《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使用 及管理要求另文制定。    八、管理要求    (一)、各局应对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已使用的自印发票进行清理、造册,核验 自印发票的使用情况,对已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要办理自印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各局要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并协助纳税人正确选择税控模式,不 得采取硬性摊派的做法,避免重复选购造成浪费。    (三)、各局在组织实施网络税控过程中,做好应用企业与网络税控开发单位的 协调工作,根据应用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网络税控的售 后服务工作,确保应用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四)、网络税控选购使用的文书与现行税控装置的选购使用的文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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