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4日 京地税企[2005]2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4]56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的范围,严格掌握实行核定征
收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
做法。
二、根据《通知》和《办法》规定,各局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
等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积极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一旦
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改为查帐征收。
三、各局要按照《通知》和《办法》规定,对本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
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