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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5]349号颁布时间:2005-06-03

     2005年6月3日 京国税函[2005]349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国税发 [2005]37号)收悉。关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问题,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 [1998] 062号)的规定,同意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14338281.03元。对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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