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日 京国税函[2005]349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国税发
[2005]37号)收悉。关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问题,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 [1998]
062号)的规定,同意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14338281.03元。对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