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0日 京国税函[2005]322号
东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
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
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的规定,做好对中国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管理费的使用和其所属在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费的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