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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279号颁布时间:2005-06-17

       2005年6月17日 京地税营[2005]2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 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依据   (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 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 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 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个人(含外籍及港澳台籍个人,下同)购房时间的认定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 的时间。   (二)未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购买住房时间为房屋产权证注 明的日期。   三、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申报程序   (一)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依据税务机关统 一代开发票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填报《税务机关代开 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 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   四、对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的审核程序   (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销售住房的个人提供的代开申请、契税完税凭证、房 屋所有权证以及所售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1.凡购买后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2.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 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3.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 发票。   (二)凡申请开具发票的销售住房价款明显不合理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 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税个人必须持支付相应住房购房款时取得的合法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不予受理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及房屋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规定,加强部门间的 协作配合。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在其交易场所为税务部门提供足够的办公条件开展联合 办公,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衔接配合程序。税务机关在征收契税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 交易的其它相关税收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   (二)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尽快建立房产交易信息与 税源资料交换平台,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系统的联网,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 登记信息和税收信息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定期相互提供。具体信息传递有关内容另行 明确。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购买后销售住房的行为。   其他销售不动产业务,仍继续按现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涉及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应政策调整及具体征管问题,由税务机 关、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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